首都经贸大学研究生院是学校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籍与学位等相关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首都经贸大学研究生院官网:https://yjs.cueb.edu.cn/。
一、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简介
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党委下设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党建和奖助管理等工作。
研究生院是学校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籍与学位等相关的管理工作;负责学校学科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
研究生工作部与研究生院合署办公,编制人员16人,下设四个办公室,即招生办公室、学科学位与培养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综合办公室。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的具体职能如下:
1、拟定学科建设规划,协调学科建设工作,组织学科设置与调整、学科评估等工作;
2、拟定各类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制订有关研究生教育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
3、负责各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报名、入学考试和录取事宜;
4、组织制订并协调实施全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5、负责全校各类在册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成绩管理、学籍与学位管理;
6、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党建、奖励、助学与处分等工作;
7、会同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迎接新生、教学保障、就业指导和毕业生离校工作;
8、负责研究生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其他奖励计划的评审和组织推荐工作;
9、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10、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其他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的管理;
11、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其他研究生教育的相关工作。
二、部门职能
综合办公室
1、负责文秘及文书档案归档工作;
2、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各类对外宣传工作;
3、负责人事、劳资管理、考勤考核工作;
4、负责院党支部党务工作;
5、负责日常管理、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及文件资料印刷制作等工作;
6、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7、负责筹办大型活动;
8、负责组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考生学位课考试组织工作;
9、负责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国家考试考务工作;
10、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工作;
11、协助院领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12、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1、负责制定研究生(博士、硕士)招生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编制研究生(博士、硕士)招生计划;
3、负责编制研究生(博士、硕士)招生专业目录;
4、负责研究生(博士、硕士)招生宣传;
5、负责研究生(博士、硕士)报名;
6、负责研究生(博士、硕士)的命题及阅卷;
7、负责组织研究生(博士、硕士)入学考试;
8、负责研究生(博士、硕士)的复试及录取;
9、负责接收推免生的复试及录取;
10、负责招生数据的上报和统计工作;
11、研究生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工作;
12、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1、负责研究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研究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3、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科研奖学金评定工作;
4、负责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
5、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特困研究生补助管理工作;
6、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7、负责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电子注册工作;
8、负责研究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办理研究生学籍证件(学生证、火车票优惠卡、学籍表等),审批在校研究生休(复、退)学、毕业、出国、转学、转专业等事宜,组织毕业研究生学历学位数码照片采集,制作发放毕业生证书等工作
9、负责组织开展研究生创新实践工作;
10、负责组织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博士研究生学术新人项目的经费预算、组织申报、立项审核、结项考核管理工作;
11、负责研究生产学研基地、国内外联合培养基地、霍普金斯项目的建设和指导,以及相应专项预算的申报和执行管理工作;
12、负责研究生学科竞赛组织报名和参赛工作;
13、负责博士生会日常管理和博士生学术论坛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14、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科学位培养办公室
1、负责起草学校学科发展规划;
2、负责组织实施学科调整工作;
3、负责组织学科的申报、评估和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学科经费的预算申报、执行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5、负责学校学科队伍建设的工作;
6、负责学校学科情况的年度统计、年鉴的起草报送以及学科资料的归档工作;
7、负责研究生学位申请的受理与资格审核工作;
8、负责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核,及其学位申请相关的工作;
9、负责指导与检查院(系)研究生学位(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论文的开题、预答辩、答辩等工作;
10、负责组织学位论文双盲评审、质量评估等工作;
11、负责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以及组织参评北京市和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12、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13、负责制作与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组织召开学位授予仪式;
14、负责研究生学位点的申报及评估工作;
15、负责研究生导师评聘、管理和服务工作;
16、博士生、硕士生培养方案制定与审核;
17、研究生教学资源调配与建设;
18、研究生培养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估;
1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硕士复试录取
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同等学力考生(公共管理、工商管理、法律硕士(非法学)考生除外)需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由学院确定。加试方式为笔试。
(三)复试内容、复试方式、复试时间、地点、人员及调剂相关要求由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考生体检工作由我校在拟录取后组织进行,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录取
(一)在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北京教育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将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坚持按需招生,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三)录取类型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培养政策和标准。(原则上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定向考生不解决住宿)
(四)录取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我校不接收定向就业研究生的户口、档案等关系和材料,考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回原单位定向就业。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由考生自行承担责任。原则上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只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
非定向就业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交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自愿转接户口关系,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公费医疗、公交卡及火车票交通优惠等待遇,毕业时参加就业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档案,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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